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哪些?

2022-04-16 18:26:50 云创信达 3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户<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注l: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l级(注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 (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犁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注2:含GA类+GB类,GCl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

 

注3:含GB类+GC2级等。


第七条 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凡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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